咨询热线:

139-7888-0138

您所在的位置: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

首席律师

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电话号码:0771-5570322/13978880138

手机号码:13978880138

邮箱地址:234364743@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610767265

执业律所: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709房

法律常识

绑架罪侦查期限时间规定

  案件发生以后,如果符合刑事有关罪名的立案标准,在这个时候是会进行立案,然后有关的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绑架罪的侦查期限又是多少呢?

  一、绑架罪侦查期限时间规定

  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没有规定。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二、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侦查的构成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在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