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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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生活中,利用各种手段少缴税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抗税罪与非罪的司法界定是什么?抗税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从抗税罪与欠税的界定、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定和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定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
1、欠税与抗税罪的共同点
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行为都具有公开性。
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都是行为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
2、欠税与抗税罪的不同点
(1)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故意暂时拖欠。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欠税并不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二、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
抗税罪的行为主要体现在:
1、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
2、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
3、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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