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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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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有什么特点?

  摘要:近些年,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涉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相关活动仍然屡见不鲜。甚至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税务人员的涉税渎职犯罪有什么特点呢?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某国税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 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吴某行贿。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3%。在犯罪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渎职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如在金华税案中,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三)窝案串案多,呈现群体化发展的趋势。有些税务人员平时拉帮结派,甚至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进行犯罪。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与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税务渎职犯罪形态中共同犯罪、群体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极为严重,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如河南省许昌市社会福利企业骗税案中,发现由于民政、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福利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585万元,共1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民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件。

  (四)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去年最高检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438人,大部分都与收受贿赂有关。

  (五)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六)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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