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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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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的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与处罚

  核心内容: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下面我们就来认识一下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与处罚: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贵重金属。这里所说的贵重金属,一般是指金、银,也包括与金、银同等重要的铱、锇、钌、锗、钯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4个档次:

  一是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情节较轻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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