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电话号码:0771-5570322/13978880138
手机号码:13978880138
邮箱地址:234364743@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610767265
执业律所: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709房
现在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一种聊天软件。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些微信诈骗,这也让很多人深恶痛绝,那么微信诈骗如何判刑呢?
一、微信诈骗怎么判刑
微信诈骗的实质其实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三、诈骗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不作为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