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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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的方式和手段在我们生活当中有时候真的防不胜防,但是只要我们警记一点千万不要谈小便宜就可以帮我预防诈骗。那么,防范金融诈骗宣传标语如何写呢?
一、防范金融诈骗宣传标语如何写
银监会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敬请对各类虚假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风险防范,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以下是浙江银监局防范金融风险十句宣传用语,现予以公布,以供参考:
1、不套现不拖欠,卡片千万不能借。
2、担保需谨慎,代偿有风险。
3、急事急钱急汇,不理不睬不给。
4、账号卡号网银号,号号管牢;密码支付码验证码,码码防盗。
5、信用记录终身关联,不懂珍惜处处受限。
6、高息诱饵莫动心,丢了本金真闹心。
7、安全账户不安全,十个链接十个骗。
8、空白合同不乱签,多个心眼多安全。
9、高收益高风险牢记在心,投资理财量力而行。
10、购买理财查名录,销售理财要双录。
二、金融诈骗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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