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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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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写假借条属于诈骗吗?有什么后果吗

  出借人通过写假的借条逃避债务偿还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一般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用刑法来处理,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写假借条属于诈骗吗?有什么后果吗?

  一、写假借条属于诈骗吗?有什么后果吗

  1、出借人通过写假的借条逃避债务偿还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如果出借人不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与借条有关的案例介绍

  某台商甲向法院起诉某电视台著名女主持人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270万元。法院查明,97年3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280万元。8月10日,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加注“还欠款270万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款270万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70万元”就是已还270万,尚欠款10万元。以上欠条大小写齐全。汉字的一字多解有时会引起歧义,这种情况发生到诉讼中就会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本案就是这样。所以,不能说哪一方的理解没道理。本案看似简单官司,打了七年,历经管辖异议及裁定上诉,移送,一,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撤诉,又起诉,上诉,又再审,昨天才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1、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证明自己的债权,如不能证明则承担败诉风险。2、结合本案的案情,法官在裁判时就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由于此加注是原告所为,如果他将原来的欠款XX元元划掉写上实际的还款数额,或者用“归还欠款XX元”等进行表述,就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语义不明的责任应由其承担,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按乙已经归还270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进行判决。3、由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案审理中才于2002年颁布)第五条都可以得出:(1)合同纠纷中,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应由其举证,本案中乙主张部分消灭,消灭,应该由其举证。(2)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举证,本案由我方举证。即以原借款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时才成立,因为这时对方对280万的借款能轻松证明,我们主张消灭则要举证。而现在对方首先要说清270万是怎么来的,我们要做的是不提任何主张,也就是说连还了钱这个事实也根本不要提。我们只须对270万债务不认可即可。而本案的证据决定了他不能自圆其说,法院最后出人意料地接受了我的观点,精疲力尽的原告最后也不得不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意见:当庭支付欠款及利息1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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