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7888-0138

首席律师

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电话号码:0771-5570322/13978880138

手机号码:13978880138

邮箱地址:234364743@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610767265

执业律所: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709房

诈骗

保险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保险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对于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以下情形,达到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