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7888-0138

首席律师

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电话号码:0771-5570322/13978880138

手机号码:13978880138

邮箱地址:234364743@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610767265

执业律所: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709房

诈骗

骗客进店消费是诈骗罪吗

  核心内容:现代社会,骗客进店消费也可触犯诈骗罪,以免费送礼品为名将顾客骗进店内,随后诱骗顾客进行消费。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骗客进店消费也可触犯诈骗罪,以免费送礼品为名将顾客骗进店内,随后诱骗顾客进行消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伙同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胜利广场A栋经营一家美容店。2015年8月至9月期间,三人以发放免费礼品为名将被害人骗至美容店,而后诱骗被害人祛斑,点痣、祛痘等,当被害人脸上出现红肿后又谎称不使用修复液会严重,骗取被害人万某等十人在其美容店消费共计人民币9727.55元。

  公安人员于2015年9月20日将吴某等人传唤到案。案发后,三人将所骗人民币全部退回上述十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2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与同案人的家属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