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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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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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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处罚

  现在网络诈骗案件越来越多,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是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另外还侵犯了个人信息,干扰了网络秩序,影响了大众的安全等等。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就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公布意见,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诈骗金额的刑事处罚

  1、三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诈骗情节的从重处罚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上十种情形之一的,但诈骗金额未达到数额“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是已经达到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应当按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来处罚。

  另外,《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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