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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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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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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伪造判决书重婚生子被拘5月

  摘要:关于重婚罪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的呢,但是有些人为了自己竟自己伪造判决书,被查到后被判刑。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已有妻子的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日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判处赵某五个月。

  赵某于1984年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赵某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于是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并于2004年3月到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民事判决书与其妻离婚,并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影响,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未满18岁的偶犯,一般不得处以拘役刑。(二)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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