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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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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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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拘役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摘要: 拘役刑是一种短期自由刑,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拘役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将拘役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感染,使拘役犯增强犯罪技能,增加主观恶性,强化犯罪意识,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

  其二,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但是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是有限的,容易形成服刑人员改造期与服刑期之间的矛盾。由于拘役刑期较短,其惩罚功能弱,不具有刑罚的威慑力,以致无法达到改造效果。

  其三,拘役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罪犯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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