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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ls律师 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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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跨境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其控制策略

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呈不断深化和加强的趋势,而这一趋势的直接结果便是使竞争日趋激烈化。为了在竞争中能处于优势地位,不法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势必随之产生,跨境犯罪即是其表现之一。在跨境犯罪中,尤以经济犯罪最为常见且最为严峻,是经济全球化最明显的负面影响。文章通过对跨境经济犯罪原因的分析,探求控制跨境经济犯罪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跨境犯罪经济犯罪原因控制策略

经济全球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世界各国带来积极的变化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其中,犯罪的跨国界发展便是全球化最明显的负面影响之一。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在日内瓦发表的《人类发展》年度报告指出,毒品走私、洗钱、经济诈骗、有组织犯罪的跨国界发展,对全球人类构成新威胁,并使新世纪面临全球性冲突的危险。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深入剖析跨境(国)经济犯罪的原因,探讨相应的对策,对有效打击和防范这类犯罪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境经济犯罪涵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跨境经济犯罪涵义

要了解跨境经济犯罪的含义,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跨境犯罪和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说,“跨境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只是犯罪学和刑事侦查学在对此类危害性往往大于传统犯罪的犯罪行为进行描述时所使用的形象概念,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所谓跨境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实行或犯罪结果跨越一国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法院都可以依照各自的法律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即当某一犯罪行为从预备、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过程跨越两个以上法域的边境时,此类犯罪就被称为跨境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实施的直接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通过以上对跨境犯罪和经济犯罪概念的阐述,可以得出:跨境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行为或经济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其实质是经济犯罪活动在地域上的扩展和延伸,是国内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形态,其主要特征是犯罪要素跨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境经济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所共同关切的话题。

(二)跨境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

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因此,在探讨跨境经济犯罪的原因时,应该与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结合起来,以便能够从多角度、全方位把握跨境经济犯罪。[page]

1、区际间的特殊地理环境成了跨境经济犯罪的“天然通道”

以东盟为例,东盟10国中,越南、老挝、缅甸三国与中国陆地直接接壤,而菲律宾、印尼、文莱三国也是与中国隔海相望,这一特殊的地理优势促进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特殊的地理环境,在国境边甚至是跨越国境从事洗钱、贪污贿赂、经济诈骗、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广西凭祥市是我国通往越南和东南亚最便捷的陆路通道,该市有中越边境线长97公里。由于中越边境很多地方无天然屏障,除一些边民集市点和出入境口岸外,其余边境线几乎处于“有边无防”的状态,一些越方人员可通过“便道”自由出入中国境内。云南省“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临沧、德宏、西双版纳与缅甸、老挝接壤的边境一线,业务主要以非法买卖外汇、转账、汇兑和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在发展初期,主要是在边境地区进行小额流通货币的兑换。而后经营的币种越来越多,所涉的范围越来越大,资金雄厚,汇兑极广。据有关部门调查,1998年7月至1999年10月,瑞丽“地下钱庄”汇兑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8亿、缅币8.8亿、美元600万元、港币3.4亿。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区际间的特殊地理“优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是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边境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影响双边经济贸易的正常交往。

2、区际间发展的差距成为跨国经济犯罪发展的催化剂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历史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国际社会构成一个动态世界,全球发展的非均衡态带来诸多问题。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就可分为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经济刚刚进入迅速发展期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十分落后的穷国,而且,这种经济发展的差距日益加大。

根据目前资料分析,跨国经济犯罪尤其集中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因为:

第一,跨境犯罪分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总是更多地醉心于在财富集中的地区进行活动。发达国家和发展快速的发展中国家集中了大量的财富,犯罪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更多。

第二,财物的流动速度与范围同犯罪的增减呈正比关系。就跨境经济犯罪而言,财物的跨国流动的机会、速度、频率的增加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空隙和漏洞,这些便给了犯罪分子钻营的机会,也是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利益所梦寐以求的。

3、区际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使跨境经济犯罪分子有机可乘[page]

应该说,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逃避法律制裁,甚至是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机会。之所以会出现各国间法律制度的极大差异,是因为各国的传统习俗、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国家体制等有较大不同。例如,“洗钱”行为在西方国家被公认为是犯罪,但有不少国家并不将此类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对奖金的来源不予过问,甚至对此类资金明知存在问题,也持欢迎态度。又如,有的国家将跨国诈骗犯罪仅视为民事行为;对同一犯罪,不同国家的处罚标准有时也悬殊较大。

就跨国犯罪对策直接关联的刑事法律规范来看,这种差别主要有:

第一,各国刑法规定中,对某些行为规定犯罪或不规定犯罪不一,对于同一行为,有的国家因诸多因素的影响可以规定为犯罪,而在有的国家只认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债权或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对同一行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的罪名。罪名的差异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内涵不一,处罚不一,造成犯罪分子选择机会的增多。

第三,同一行为,即便法律规定均构成犯罪,但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如走私、诈骗等犯罪,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罚标准都区别极大。因此,国际上职业犯罪分子深谙各国间法律之差异,从而有效地规避各国法律之严刑峻法,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制裁。

4、腐败现象的广泛存在间接的成为跨境经济犯罪的“护身符”

腐败有行贿、受贿和贪污等多种形式,它可以超越国界,而行贿、受贿和贪污等本身又是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扮演着帮凶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跨国犯罪集团为了实施犯罪,要多方面牢固地与国家和地方政权中的某些腐败官员相互勾结、互惠共生、结为一体。跨国犯罪分子还时常利用非法获得的巨款通过政治捐款或直接行贿,收买腐蚀政府和司法官员,这就使得对他们的打击往往效果不大,使得跨国犯罪分子的势力范围和活动能力愈来愈大,更加胆大妄为。还需说明的是,当今许多发达国家的反腐败成效比较显著,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贪污和转移资产等就相对较为容易。因此,当前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腐败呈大幅增加的趋势,采取严厉、有效的反腐措施,就成为这些国家的当务之急。

二、跨境经济犯罪的控制策略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而任务的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面对跨境经济犯罪的严峻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page]

(一)坚决贯彻落实打击跨境犯罪的国际条约和宣言

联合国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国际合作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是国际合作的最高形式。

世界各国在打击有组织经济犯罪时,可以借鉴《公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方面的规定,以提高打击有组织经济犯罪的效率。《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对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另外《公约》中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如“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也必然为侦查有组织经济犯罪提供有效手段。

这些规定,是国际社会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体现了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当然《公约》还需要各个缔约国认真履行和遵守,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世界各国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这些努力在惩治和防范经济犯罪上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司法合作方面还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要求各国在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执法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维护各成员国和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经济稳定。

第一,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建立各国执法机构相互间的高层会晤机制,交换经济犯罪信息和最新动态,互相协查办案,交流办案经验加强制法合作并形成制度;广泛开展各国执法机构间跨境经济犯罪的联合侦查和国际协查,开展国际区域警务合作。

第二,各成员国政府应规范金融机构管理,废除或修改阻碍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取证的银行保密法,建立金融情报系统,实现签约国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比如,目前,中国已实现储蓄实名制,并将逐步完善对大额资金跟踪调查及管理等制度。

第三,通过签订条约和完善立法,将缉捕犯罪嫌疑人作为合作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的重要内容。各国执法机构除了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及执法合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引渡、遣返行动外,应当建立交换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单制度,以便及时查找逃犯的行踪,为引渡、遣返工作打下基础。如我国2000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引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依据。[page]

(三)在法律适用上坚持打防两种手段相结合

经济犯罪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单纯地为了控制经济犯罪本身。刑法只是社会调控的最后手段,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它不应该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喧宾夺主。应当看到,对经济领域中不法行为的调整,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包括法律、经济、行政、行业、伦理、习惯等等。这就说明,能够起到遏制经济犯罪的,不仅仅是刑罚。相反,从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各国刑法发展的情形来看,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议各缔结国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量刑。个人认为这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现实问题。经济犯罪尽管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损害国家的声誉,但如不放弃死刑按照国际引渡原则对经济犯罪行为人则无法引渡,经济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目前一方面应将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死刑规定取消,另一方面加大财产的没收处罚的力度。

(四)建立合理的社会防控体系

社会预防,是犯罪预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旨在使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和运行,减少或消除社会弊端与漏洞,避免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减少和控制犯罪发生的社会规划、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以及通过特定的机构、群体或组织进行的社会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的控制活动。

跨境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组织结构严密、犯罪环节复杂、涉及社会领域众多的犯罪形式,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社会防控体系将是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斗争方式。一些国家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努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在社会预防措施体系中,除了那些直接用以控制社会局面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之外,大多数措施都不像刑罚及其他强制措施那样为对付犯罪与反社会行为而专门设定,但是这些措施在减少和控制犯罪方面的客观作用比那些专门性措施更为巨大。在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并不只是公检法三个部门的事情,只有保证社会肌体的各个器官处于良性运作状态,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只有“天网恢恢”,才能“疏而不漏”。

三、结语

经济犯罪,随着贸易向外的延伸,变得无边无境,而现代发达的科学技术、便利的交通通讯媒介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似乎在为跨境经济犯罪提供“契机”。日益猖獗的跨境经济犯罪,对各国的立法、司法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国与国之间乃至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合作也是一次空前的挑战。面对这一形势,世界各国为了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共同主题而发出了一致的呼声,打击跨境经济犯罪已刻不容缓。各国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加强国际间合作,对跨国有组织的经济犯罪实行有效的控制,对于实现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诞生可谓顺应了这种共同的国际理念,也是国际社会在这条持久斗争道路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今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犯罪这一人类社会的毒瘤也会在外界条件的刺激下继续发展和发生变异。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和平与发展这一全球共同主题下,在各国打击跨境犯罪的共同努力下,在国际社会为此做出共同努力的基础上,最终的胜利必将属于爱好和平、坚持正义的世界人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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