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强 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主任 1986年初中毕业,通过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得律师专业大专、法学本科文凭。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几年来专业致力于如下领域的刑... 详细>>
律师姓名: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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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那么,如何认定贩卖假毒品的行为?详细请看下文分析。
贩卖假毒品有两种情况,一是贩卖者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来贩卖;二是明知是假毒品,为了牟利,仍然当成真毒品进行贩卖。对于这种情况,就要考虑贩卖者的主观心态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将假毒品当成真毒品来卖,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贩卖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定*****(未遂)。
2、行为人故意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整个交易貌似围绕毒品进行,实质上只有购买的一方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售一方只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的一方如果是以倒卖为目的进行收购,可以构成*****(未遂),出售的一方只能构成诈骗罪。假如购买方发现是假毒品,没有上当交易,其不构成犯罪;出售一方的诈骗行为没有实施完成,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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